在清代,六科的设立、发展与废止,始终与清政府的发展需求相适应。不论是在文书制度中还是在监察体系下,六科始终在不抢夺“主角”光环的前提下,以“配角”之姿发挥作用。
六科,别称“谏垣”,是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和工科的总称,清初独立办公,中后期隶属都察院。总体上讲,六科作为政府办事部门,一方面负责稽查在京各部院公事,即监察有司;另一方面辅佐皇帝处理本章,谓红本发抄。清朝两项职能交织并行,且经历了从监司到文书职能的重心转移。
清承明制,六科递嬗
明初,仿照前代置“给事中”,与御史互为补充,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洪武六年(1373年)设给事中12人,开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办理事务。清承明制,初设“给事中”为各科主官,铸有印信,是朝廷直辖的独立衙门。顺治十八年(1661年),始定给事中、笔帖式名数与品秩。此后,六科额员屡有增裁。康熙初年,精简六科办事人员。雍正元年(1723年),六科改隶都察院,科道合一,六科名存而实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改革官制,正式裁撤六科,仅设给事中20人。
细究有清一代六科的发展历程,从承袭给事中独立办公,再到改隶别部,初期虽然名义上沿袭明代诤谏之职,实际上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发挥并不充分,迨至中后期并入都察院,监察权的行使失去独立性,主要职能转向文书抄发与贮存,其职能重心有明显的调整。不过,清代六科虽然衙门口小,但从其职能划分和办公地点可以看得出来,最初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独立监察,枢秘相成
清代,在整个中央国家机关的体系中,六科级别不高,权力有限。按制,六科主官品秩最高不过四品,相较于内阁、军机处、六部、内务府、宗人府等权力部门,六科只是个“小衙门”。朝房设在午门东西,每科各给衙门七间。给事中、笔帖式等科臣平时在紫禁城内办公,六科之中以吏科为首,吏科都给事中有汇总各科官员“行过事迹,开列册内,不注考语,汇送部院”之责;科臣与大学士、尚书、侍郎等部院大臣需协同完成日常公事稽查与公文流转等公务。
首先,在稽查公务方面,六科各有职司,分别对接在京各有关部院。吏科负责查验吏部、顺天府相关事务,户科对口户部,礼科对口宗人府、礼部、理藩院、光禄寺、鸿胪寺、太常寺、国子监、钦天监,兵科对口兵部、太仆寺、銮仪卫,刑科对口刑部、大理寺、通政司,工科对口工部。其次,在文书处理当中,六科与正一品衙门内阁的关系尤为紧密,尤其与内阁下辖之典籍厅、分办本章五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副本处等部门,多有行文往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六科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发挥了协调上下、服务朝廷的作用。并且其监察有司与抄发公文两大职能的发挥,是相互交织、存于一体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出来的侧重点不同,呈现出先重监察、后重文书的趋势。
科道合一,监察有司
整个清代,六科监察职能的发挥经历了从重到轻的递变。清初六科“自为一署”,给事中尚有独立监察权。康熙曾训示科、道官员,“国家设立言官,专司耳目,凡政治得失,民生利弊,必须详切条陈,直言无隐,斯为称职。”当时言官诤谏的政治环境还比较宽松,科臣有机会侍立皇帝左右或者对皇帝的决策提出不同意见。此后,六科给事中的监察权受到削弱和限制,一是因为中央机构调整,二是因为文书制度改革。
雍正元年,新皇继位,以“我朝乾纲独断,权力不稍下移”,且给事中履职不力为由,令六科改隶都察院,给事中与各道御史合流,谓之“科道合一”。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主要掌管稽查、纠劾等事,机构调整之后,监察权合二为一,六科直属都察院管理,专门负责稽查在京各衙门公事,诸如科抄、封驳、注销文卷、颁发官员敕书、察核京察及奏销等各项档册、覆奏朝审和秋审案件等。尤其是军机处设立后,奏折制度渐行,百官言事不再拘于题本,官员进呈之事“或由廷寄,或由阁抄,其下科者,皆系循例奏报,无所用其参驳”,给事中监察渠道受阻,监察权能式微。
有学者指出:“清代‘科道合一’现象反映了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体系建设的基本走向,即对皇权制约程度的弱化甚至消亡,而对中央和地方百官的监察却日益加强和突出。”可见,“科道合一”使得清朝的监察法制体系更为健全,但是作为直属监察机关之一的六科,其稽查权力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清中后期科臣主要通过科抄等途径和方式实现对下监察,协同御史纠察旗务或在“朝会御殿之期”“坛庙祭祀之处”站班纠仪等,而对上诤谏则因皇权独大、制度制约而逐渐废弛。
发抄别录,公文备存
在清代,相较于监察职能,六科在文书流转和贮存方面发挥的效能是更为显著的。
清制红本(凡内外大臣进呈的本章,经皇帝裁定后由内阁朱笔批发)由内阁转给六科发抄。“凡科抄,给事中亲接本于内阁,各分其正抄、外抄而下于部。应书封驳则以闻,岁终则汇其本以纳于内阁。凡领本,皆附以史书、录书。红本发抄后,由科别录二通,供史官记注者曰史书,储科以备编纂者曰录书,皆校对钤印。史书送内阁,录书存科。”
六科每日需设值班给事中一人,负责从内阁红本处领回红本,掌档笔帖式负责登记造册;之后分发六科誊抄,直发承办部院为“正抄”,转发关系衙门为“外抄”;抄录过程中如发现失宜诏令或奏章违误,科臣可封驳。红本发抄后汇缴内阁,此外还需抄录二份,一份为史书,送内阁保存,为朝廷修史所用;一份为录书,由六科备存,供科臣稽查公务。每年朝廷还要拣选满、汉翰林官员各二人,对誊抄的史书、录书进行校对,有谬误要立时奏报,相互遮掩或逾期未报等,负责校对的翰林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密本不发抄,六科经手密本只做简单登记与存贮,以原封送部,该部办毕,仍密封送科,以避免重大政治、军事、人命案件等信息泄露。
六科每日活多事繁,根据原存于红本库《清查红本数目档》的记载,由六科负责抄发的内阁红本,康熙十九年(1680年)有15802件、二十年(1681年)有14385件。抄发之后的红本要存科一年,以备誊录。乾隆五年(1740年)兵科掌印给事中吴元安曾奏请,将天安门内东西两侧闲置的22间朝房拨给六科贮存“日增月益、绵绵无疆”的红本册籍,可见六科需办理大量公文。据此粗略估计,清朝六科抄发贮存的红本当有三四百万件,但因战乱、虫蛀、库房、文书改革等,现存之数远不及此。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吏科掌印给事中熙麟奏请,饬令袁世凯北洋新军的统带将弁勇占用的六科朝房腾出,以备六科办公及收存册档,可见战乱时期,六科所存红本定有遗失和损毁。
另外,文书制度的改革,公文种类的丰富,不仅影响六科的监察渠道,还直接影响科抄的体量、内容与形式。顺、康、雍三朝广泛使用题本,六科发抄比较详细,几乎誊录全文,兼顾满汉合璧;雍正中后期开始,奏折使用推广,题本的使用受到削减;咸、同以后各省多改题为奏,科抄逐渐废弛,有时只记录责任者与批红;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九月题本废止,六科发抄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清代,六科的设立、发展与废止,始终与清政府的发展需求相适应。不论是在文书制度中还是在监察体系下,六科始终在不抢夺“主角”光环的前提下,以“配角”之姿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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