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林希存
地方党委制度,是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伴随着党的成立而建立、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完善,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地方党委的前身是地方执行委员会。地方党委最早的设立形式是地方执行委员会。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对执行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同年11月,中央局发布通告,要求上海、北京、广州、武汉、长沙等五区成立区执行委员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在这一时期,党的地方组织从无到有,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形成了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下面还有地方支部、党小组两个层级)组织体系,地方党委制度初步形成。
二、党的地方委员会正式建立。1927 年,修订的党章正式将地方执行委员会改为省、市或县、区委员会,规定了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明确地方委员会职责是“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地方党委组织体系转变为“省委—市或县委员会—区委员会—支部干事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还第一次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的产生方式和职责,明确“省委员会可推举省委员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市或县委员会可互推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决临时事务”。
三、地方党委工作方面最早的专门文件。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三个中央文件,规定在各中央局、中央分局之下设立各级党的委员会,包括区党委(即原来的省委)、地委、县委、市委、区委、支部,并对各级委员会的工作区域、选举程序、内部组织、内部纪律等内容作了明确。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专门就地方党委组织建构等作出规定,为地方党委设立、开展工作等提供了制度遵循。
四、健全党委制和党委会的工作方法。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在党的地方组织系统中新增了“边区”党委一级,与省级党委并列。1948 年9月,党中央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也称“九月会议”)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重要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委员会须分为常委会和全体会两种,强调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重要性。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首次阐述了“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提出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互通情报”,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学会“弹钢琴”,要“抓紧”,胸中有“数”,“安民告示”,“精兵简政”,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力戒骄傲,划清两种界限等12种工作方法,为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六大区中央局的设立和撤销。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六大行政区,党中央在六大区成立中央局作为代表机关,在山东、新疆、内蒙古、华南成立四个中央分局,之下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委员会两个层级。1954年4月,党中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构,各中央局相继撤销,所有分局也陆续改为省(区)委,各省级党委直接对中央负责。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局的决议》,恢复成立六大区中央局,代表党中央分别加强对各省区市党委的领导。“文革”发生后,各中央局相继受到冲击而撤销。
六、“革命委员会”代替地方党委的领导。“文革”期间,各地、各单位相继成立了由军队代表、革命群众代表和革命干部代表共同组成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党委处于停顿、瘫痪或半瘫痪状态。1967年,党中央发出《关于整顿、恢复、重建党的组织的意见和问题》,要求在革命委员会中建立党的核心小组,作为革命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机构。1970年,党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分期分批召开省、市、县各级代表大会和建立各级党委。此后,革命委员会中党的核心小组逐步撤销。
七、地方党委制度的恢复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我们党的组织路线进行了拨乱反正,地方党委制度逐步恢复和发展。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委会集体领导的内涵、范围、运行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 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确立了党委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以及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的主要内容。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专设一章对党的地方组织作出规定,明确地方党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对地方党委地位、职责和产生办法等作了规定,为地方党委制度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八、颁布实施地方党委工作条例。1996 年4 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地方党委工作的首部专门党内法规,标志着经过改革开放近20年的探索,地方党委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地方党委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特别是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等,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更好发挥地方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2015年,在原条例试行近20年之际,党中央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同年12月批准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全面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地方党委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